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《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》(怀政发〔2024〕16号)精神,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,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要素资源集聚,推动怀柔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,制定本措施。
第二章 企业成长支持
第二条 吸引文化及相关行业头部企业、高成长性企业,打造优质企业集群。依据企业创新性、成长性等情况,推荐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。
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。对符合产业定位并满足年度稳定运行奖励标准的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。
第三章 作品及人才奖励支持
第四条 对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,在创作、发行放映和获奖方面给予支持,具体如下:
(一)对院线电影类作品:
1.对入围北京国际电影节创投单元前20名的项目,在获得北京市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扶持资金的基础上,可申请与市级扶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,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。
2.登陆城市院线的电影,根据上映期间排片总量对第一出品单位(备案立项方)给予奖励。排片量60万(含)场—150万场的,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;排片量150万(含)场—200万场的,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;排片量200万场及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。(每个出品单位每年度仅能申报1个电影作品)
(二)对电视剧类作品:在电视台首播的电视剧,根据播放平台和时段对第一出品单位(备案立项方)给予奖励。在地方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,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;在央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;在地方卫视黄金时段(19:30—22:30)首播的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;在央视黄金时段(19:30—22:30)首播的,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。(每个出品单位每年度仅能申报1个电视剧作品)
(三)对网络视听作品:在网络视听平台播放的网络剧、综艺节目,根据年度最高热度值,对第一出品单位(备案立项方)给予奖励。对于年度最高热度值5000万(含)以上的网络剧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;对于年度最高热度值3000万(含)以上的综艺节目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。以上作品年度奖励总数不超过10部。
(四)对评优及获奖支持:
1.以第一出品单位身份(备案立项方)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“五个一工程”奖;电影类获得华表奖、百花奖、金鸡奖等国家级和天坛奖、国际A类电影奖最佳故事片奖;电视剧类获得飞天奖、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,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。获以上奖项的最佳导演奖、最佳男主角奖、最佳女主角奖的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。如同一部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,奖励不重复享受。
2.对入选广电总局“跟着微短剧去旅行”创作计划的微短剧,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;对入选广电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的微短剧,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;对入选北京市广电局年度推选目录的微短剧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;对入选网络视听平台扶持计划且在首页首屏首推播出的微短剧,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。如同一部作品入选多个计划,奖励不重复享受。
第四章 影视新技术创新支持
第五条 增强文化科技融合和创新能力,促进视听科技、游戏动漫等领域的技术研发。支持相关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、实验室等经认定的研发平台,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,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。
第五章 剧组拍摄制作支持
第六条 为展示新时代怀柔风貌,讲述怀柔发展故事,鼓励影视作品在怀柔拍摄取景。结合剧组规模和体现怀柔元素的内容深度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,每年奖励剧组不超过20个。
第七条 充分发挥怀柔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站职能,采取“线下帮办+绿色通道”模式,高效完成影视行业行政审批接件受理,为重点项目提供审批跟踪服务。
第八条 对获得影视行业行政审批或正规备案的影视项目,提供专人协拍服务,提供公共空间免费拍摄支持,全程配合剧组资源调配,高效对接群众演员需求。
第九条 依托相关协会组织,大力协调影视服装、道具、器材、车辆、餐饮、住宿等方面资源,协调租赁单位提供优惠价格。
第六章 文化空间类支持
第十条 鼓励企业以智能化、数字化、绿色化等方式改造文化园区、文化消费空间。经认定符合规划和产业定位的,按照固定资产改造投资金额的10%,给予主要投资方奖励,最高300万元。
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类园区,获批市级文化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;获批国家文化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。
第七章 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支持
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公共空间融入文化元素,开发消费新场景,举办电竞、体育赛事,虚拟现实互动体验,剧场演艺等活动,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较大影响力的,按照总投资金额的30%,给予主要投资方奖励,最高100万元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或项目,不再同时享受怀柔区其他同类型政策支持。
第十四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诚信原则,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、隐瞒有关情况等行为的,将依法依规追回支持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。
第十五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及期限参照《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》(怀政发〔2024〕16号)执行。由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,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,将做相应调整。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区政府《关于印发〈中国(怀柔)影视产业示范区促进产业聚集专项政策(试行)〉的通知》(怀政发〔2018〕18号)同时废止。
来源:招商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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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8-062018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书面申报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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